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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符志仁、黄济聪)
  发布时间:2019-05-21 17:46: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符志仁(450603198411095713):

黄济聪(450603198806100652):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志仁、黄济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桂0681民初645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租用汽车租金人民币12600元、维修费用28476.8元,合计人民币4107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appoint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