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恢52号
赵何清(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506100936):
本院在执行你与王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恢5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返还借款本金55920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739元)、财产报告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