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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雪霞)
  发布时间:2018-12-26 15:36:4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雪霞450681198906130949):

本院受理原告宋升升诉被告黄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37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雪霞应返还原告宋升升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7年8月2日起计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雪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