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迪君(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212142110):
本院已受理原告候伍梅与被告吴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29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吴迪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伍梅借款37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3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6年12月3日始计至还清之日止;2、以5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7年2月14日始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30元(原告已预交365元),由被告吴迪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