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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王铸)
  发布时间:2019-06-03 09:09:2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王铸(公民身份号码450501197411040170):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31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王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2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0(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被告王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