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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莫秋东)
  发布时间:2019-06-03 09:19: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莫秋东(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411020358):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莫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29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莫秋东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东中银零房贷字第019号];二、被告莫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借款本金262839.5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5月28日前为18647.98元;2、以262839.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贷款基准利率1 10%)×(1 50%)分段2019年5月29日计付债务清偿之日止,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三、限被告莫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3079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处置被告莫秋东所有东兴市安得国际华城小区9幢3单元3202号房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秋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