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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陆忠红)
  发布时间:2019-05-31 09:20:4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陆忠红(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6910180314

本院受理原告黄二妹与被告陆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26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二妹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由被告陆忠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