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施青(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612300348):
本院受理原告陆绍龙诉被告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21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施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绍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1.以1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2月26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20000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施青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