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洪芳(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61110491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苏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0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洪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69995.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5月21日前为22116.01元;2、从2019年5月22日起,以69995.7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2元,保全费817元,合计26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洪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