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祖朝(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40813213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苏祖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9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苏祖朝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99401.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5月21日前为28466.36元;2、从2019年5月22日起,以99401.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祖朝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手续费2030.47元。案件受理费2446元(原告已预交1223元),保全费1057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503元,由被告苏祖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