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芹(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904100028)
何永红(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70501291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芹、何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30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芹、何永红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112453.52元;二、被告杨芹、何永红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西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9.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芹、何永红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