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林泽(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801051575):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鸿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林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5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市鸿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030元及违约金(利息计算:以2670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兴市鸿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19266元;三、驳回原告东兴市鸿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4元,减半收取39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