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红林(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7309180017):
本院受理原告曹显兴诉被告曹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34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显兴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5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曹红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