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执407号
(2019)桂0681执466号
班定准(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90702603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秀兰与班定准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班定准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执407号与(2019)桂0681执466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查封公告、搬迁通知书、拍卖裁定书、赎领通知书,责令你向梁秀兰支付补偿5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返还借款本息425989.26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拍卖你名下位于广西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1栋1-020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3963号】(登记为梁秀兰、班定准),上述房产,经本院向东兴市地税局询价,,如对询价结果有异议,请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价格为人民币307353.64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称其有优先债权425989.26元,确定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为52万元,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后,以保留价人民币52万元作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