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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张春丽)
  发布时间:2019-05-29 11:39:3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张春丽(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403032186):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黎屋寄卖行诉被告张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662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十九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