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防城港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刘武正(432902197205013370):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端与被告刘武正、防城港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9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防城港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正端保证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正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防城港市欣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