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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周俊光、凌斌明)
  发布时间:2019-07-08 16:29:4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俊光(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7104011218):

凌斌明(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705286347):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俊光、凌斌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31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周俊光、凌斌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被告周俊光、凌斌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