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雷锦培(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809263632):
原告广西镒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锦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2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雷锦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镒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851元;二、驳回原告广西镒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雷锦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