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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王素国、卢荣磊)
  发布时间:2019-01-03 15:34: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素国(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101292928):

卢荣磊(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808182937)

原告广西镒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素国、卢荣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102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素国、卢荣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镒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40.70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公摊水电费522.60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的水费93.90元;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发电机公摊电费7.1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05元,合计4269元(取整);二、驳回原告广西镒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王素国、卢荣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