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419号
杜志烈(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309085415)、吴金莲(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660805032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4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价格认定结论书(东价认字[2019]0016号)、查封裁定书、搬迁通知书、拍卖变卖裁定书、网络拍卖起拍价及相关事项通知、赎领通知书,责令你们向广西防城港市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变卖你们名下位于东兴市北仑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6342号、土地证号:东国用(2009)第A0772号】,上述房地产,经本院向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询价,价格为人民币2188683元。本院参考上述价格,确定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188683元,如你们有异议,请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后,以定向询价的价格人民币2188683元作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