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真胜(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7811103618):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春龙与被告张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42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张真胜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春龙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6年10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原告已预交431元),由原告李春龙负担811元,被告张真胜负担5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