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庭通过冻结银行账户,迫使被执行人李某芳主动拆除围墙,还申请执行人李某一条畅通路。
案情回顾:
1946年,南下革命的马某与江平镇贵明村的李某结婚生子。解放后,政府补助资金给马某在贵明村建房居住生活。子女长大成人后,李某便随其子女在城区居住。随着农村收入增长,李某房屋的四邻开始修建楼房、加筑围墙,阻断了李某进出的通道。现如今,李某进出房屋只能从房屋门前的竹从缝隙(约70厘米)穿过,给李某一家的通行带来了影响,从而邻里间便产生了矛盾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李某芳依法自行拆除砌建在李某房屋北面的围墙3米。判决生效后,李某芳拒绝拆除,执行法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李某芳依旧无动于衷。
执行现场:
日前,经财产查询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芳的银行账户里存款2万余元,当即予以冻结裁定。没过多久,李某芳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马上拆除围墙,请求解除账户的冻结。7月18日,执行干警来到贵明村对李某芳自行拆除围墙一事进行监督,不到一小时的时间,3米围墙就被成功拆除。执行法官当天解除账户冻结,案件得以执结。
对于执行标的为行为义务的执行案件,比如拆除障碍物,人民法院即是通过制定强拆方案,成立强拆小组,再由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机关、司法局、人民医院等部门进行联合执行,期间至少需要三至五个月,既耗费人力、物力、财力,且社会效果也不佳。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罚款、拘留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既节约司法资源,也避免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及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更及时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