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公告(赵发启)
  发布时间:2019-07-23 10:37:4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赵发启(450512198104250016):

本院受理原告何梓瑞诉被告赵发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33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发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梓瑞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0月19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48元(原告已预交3074元),由被告赵发启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