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297号
施发平(341124194811261815):
本院已受理原告宋超莲、姚积英、叶昌源、叶昌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施发平支付原告宋超莲、姚积英、叶昌源、叶昌雨货款407800元并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7417元,由被告施发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