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政国(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6009200719):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丽范诉被告马政国、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公司、广西防城区公路管理局、广西沿海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马政国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黄丽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费用共计197613.51元;二、驳回原告黄丽范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2018)桂068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的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东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