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493号
曹家冬(450702199309104218):
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诉被告曹家冬、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与被告曹家冬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曹家冬偿还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三、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国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有权以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山县十里工业园大炮岭片区A地块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6143元,由被告曹家冬、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叶国波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