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276号
郑冬林(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210241512)、丁赛娥(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40303152X):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赵根法、姚夏娇、赵云贤、楼美凤、郑冬林、丁赛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赵根法、姚夏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6563.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7月9日前为13113.99元;2、自2019年7月10起,以16563.6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58%X(1+30%),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云贤、楼美凤、郑冬林、丁赛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根法、姚夏娇、赵云贤、楼美凤、郑冬林、丁赛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