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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02 08:29:4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9)桂0681民初995号

 

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诉你与柏越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被告柏越廷偿还原告按揭贷款本金262833.65元及利息3450.89元;3、原告对被告柏越廷提供位于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广场1栋1605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权;4、被告柏越廷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482元;5、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柏越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