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365号
许登志(450681197012200330):
黎红梅(452126197508160627):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两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