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贞辉(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707016711):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乐辉诉被告王贞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18)桂0681民初71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贞辉向原告郑乐辉支付劳动报酬31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31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最后一日止);二、驳回原告郑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