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479号
阮永全(352226197103025410):
林少英(352226197110125444):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794.9元并支付利息;三、原告对东兴市新华路16-1号1栋510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402】【东房他证东兴市字第201600547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处置该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919元;五、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