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575号
符爱林(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609090611):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符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符爱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兴市柯立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符爱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汇款: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市分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76510104012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