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681执711号
梁文流(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10525101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显春与梁文流、唐美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执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查封公告、拍卖公告、搬迁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赎领通知书,责令你向陈显春返还预付办证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拍卖你名下位于位于东兴市新华路398号(金源天鹅湖)7栋3单元1003号房产,上述房产,经本院向东兴市地税局询价,价格为人民币428095.37元。如对询价结果有异议,请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后,以询价的价格人民币428095.37元作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