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兴市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95397904H):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东兴市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阮氏甘、李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9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李大弟、被告东兴市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30013637);二、被告阮氏甘、李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大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28608.0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9年8月3日前为2123.76元;2.从2019年8月4日起,以128608.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东兴市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李大弟名下位于东兴市民族路(大三联超市后面)富安居公寓1栋2单元503号房[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号:东房建东兴市字第20130047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818元(原告已预交1909元),保全费1399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308元,由被告东兴市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