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骆海锋(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00816451X):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路分理处诉被告骆海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62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路分理处与被告骆海锋签订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桂盛信用卡(公务卡).易系列卡领用合约》;二、被告骆海锋偿还原告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路分理处借款本金9498.32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1、2019年7月20日前利息为2666.54元、违约金为8367.64元;从2019年7月21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广西农合机构信用卡收费标准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骆海锋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