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595号
张兰龙(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5807043316):
本院已受理原告雷婷婷诉被告张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张兰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雷婷婷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2525元),由被告张兰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市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510104012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