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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严芝煌)
  发布时间:2019-08-26 10:05:0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严芝煌(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109051212):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霞与被告严芝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57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57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严芝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玉霞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6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7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由被告严芝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826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