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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黄永华、东兴市众全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03 10:20:4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永华(450703197711242747)、东兴市众全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4506817913219773):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黄永华、东兴市众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681民初48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九月三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