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其东(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30724031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李其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71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其东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3098.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8月30日前为3917.12元;2、以13098.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8月31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其东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管理费3元。案件受理费191元,保全费176元,合计3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其东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