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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詹东晓)
  发布时间:2019-09-05 17:56:4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詹东晓(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011036710):

    本院受理原告谭机福与被告詹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74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74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詹东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机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28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被告詹东晓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95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