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春丽(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403032186):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市黎屋寄卖行诉被告张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66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兴市黎屋寄卖行借款本金2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兴市黎屋寄卖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张春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