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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兴廖)
  发布时间:2019-09-11 17:44:1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李兴廖(450603197611281815)

原告凌琪程与被告李兴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79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兴廖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琪程欠款69000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26,减半收取7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兴廖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911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