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1033号
陈祥根(450106196107281055):
苏英豪(450000196609255312):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良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万元;2、分别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