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1122号
林树源(45060319901001215X):
本院已受理原告杜运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审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