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夏艳云(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609015129):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夏艳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84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艳云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30865.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10月7日前为5882.75元;2、以30865.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9年10月8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夏艳云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手续费587.29元。案件受理费655元,保全费362元,合计10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艳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