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夏艳云(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609015129):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夏艳云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84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艳云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价值34213.8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取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