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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吴海东)
  发布时间:2019-10-15 08:40:4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吴海东(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80523091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兴支行”)与被告吴海东、陈郭艳、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69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69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吴海东、陈郭艳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防港分】行【东兴】支行【2010】年【218】号);二、被告吴海东、陈郭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56607元并支付利息6363元(1、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至2019年2月6日为6363元;2、以566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从2019年2月7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吴海东、陈郭艳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146元;四、被告东兴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海东、陈郭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对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安得花园六区3栋6单元802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海东、陈郭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1015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