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胜华(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807150016):
本院受理原告唐光志诉被告陈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15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68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胜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唐光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唐光志负担70元,被告陈胜华负担29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