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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郑家佳)
  发布时间:2019-11-05 16:42:0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郑家佳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910031217):

本院受理原告曹天礼诉被告郑家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78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家佳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天礼车辆维修费1293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郑家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5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