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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朱海亮)
  发布时间:2019-11-16 08:48:2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9)桂0681民初1376号

 

朱海亮(510131197009162711):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银资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缪钦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朱海亮偿还给原告60万元及利息;2、被告缪钦祥承担担保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